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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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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延庆县卫生局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医院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规范我院医疗行为,强化医院管理,优化就诊流程,方便群众看病,保障就医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1、简易门诊医生只负责为慢性病患者长期治疗开药或开具相应普通医学检查单。

2、简易门诊医生需在患者持有相关疾病就诊病历资料,且不需调整治疗方案时,方可按照原病历上注明的口服药品和服用剂量开具处方,并在病历上记录开药日期,注明“慢病取药”字样,无需书写病情记录。

3、简易门诊医生只为已经确诊且病情稳定的慢病患者开具药品或检查,不得接待病情不稳定患者,不得接待非患者本人。

4、简易门诊医生不得为患者开具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及输血治疗和透析治疗药品。

5、简易门诊医生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第二类精神药品;抗肿瘤药;生物制品;抗排异药;免疫抑制剂;激素类用药;强心药;抗心律失常药;抗凝剂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

6、简易门诊医生不得开具与相关慢病无关的检验检查和大型设备检查申请单,如:CT、核磁等。

7、简易门诊医生不负责解释检验、检查结果。如有需要了解可到相应专科门诊就诊。

8、简易门诊接待同一患者同一疾病三个月内连续取药不得超过三次,连续取药三次后的患者需到相应专科门诊复诊。

9、 简易门诊不得开具各种医学证明文件。

10、简易门诊不得开展体检工作。

11、简易门诊按照市发改委的规定收取挂号费。

12、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现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13、以上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延庆县医院

200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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