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医疗行为知情同意制度
一、 患者在进行医疗活动中、进行有创性诊疗操作时,医生必须与患者或被委托人签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二、 患者本人因病情或各种原因不能签字,必须有“病人委托书”被委托人方可签字。
三、 医生向患者讲明目前病情和进行的检查、治疗、麻醉、手术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1) 向患者或被委托人讲明病情和手术目的或特殊检查的项目。
(2) 向患者或被委托人讲明术中或检查中出现的意外或并发症,同时采取的措施。
(3) 向患者或被委托人讲明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四、 患者或被委托人认真阅读了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后,和医生共同在相应的知情同意书中签字,随病历存档。
五、 患者或被委托人如未履行签字手续,医生不得进行相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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