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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准入制度、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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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学学科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有关规定。

一、 技术准入指的医疗技术,分为新技术和现有技术(成熟技术)

现有技术包括专项技术和常规技术,凡引进在本医疗机构内尚未开展的现有技术均称为新业务。

新技术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的部分诊疗技术,包括下列项目:

(一) 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

(二) 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三) 创伤性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四) 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

(五) 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六) 组织、器官移植技术项目;

(七) 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项目。

二、 医疗技术准入项目技术评估申请:

(一) 新技术临床试用和新业务临床应用项目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市医学会申请。

(二) 新技术临床试用和新业务临床应用项目申请须提交有关材料:

1、 项目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

(1)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等);

(2) 拟开展新技术临床试用和新业务临床应用项目相关的技术条件、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情况;技术需求状况和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

(3) 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4) 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医学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申请开展新技术临床试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国内外有关该项技术研究和使用情况的检索报告及技术资料。其中,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 新技术临床试用或者专项技术临床应用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暂停临床应(试)用并上报市卫生局。

(一) 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二) 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 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消失的;

(四) 申报批准后半年内未开展业务的。

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局应当对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对适宜继续开展试用或者应用的,作出恢复临床应(试)用的决定。

四、 医疗机构不得将获准临床应用的新技术和专项技术在其他机构进行临床应用,但紧急救援、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五、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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