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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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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最关心的就是医疗费用的报销。

1.工伤职工可以到哪些医院就医?

答: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名单可以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2.工伤职工急诊未持卡,工伤证下发前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工伤职工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工伤职工应保存好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并交到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费用手工申报。

3.工伤保险报销标准?

答:工伤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费用符合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4.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证后如何就医结算?

答:工伤职工在领取工伤证之后应持社保卡和工伤证到工伤医疗机构挂号就医,工伤医疗机构为享受待遇的工伤职工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向工伤职工收取个人应付费用。

5. 工伤患者在领取工伤证之前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受伤人员在领取工伤证之前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职工在外埠医治工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受伤人员被确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提供《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急诊提供急诊证明);门诊提供收费票据、处方底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住院提供收费票据、费用汇总明细清单;涉及第三方的(如交通事故等)需提供事故认定书和赔偿明细等。

6.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工伤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并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超过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单位未在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个人申请认定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友情提示: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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