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
贯彻落实关于禁止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保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从业秩序和工作纪律,依据《执业医师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县卫计委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特做如下规定:
凡在我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正式或合同制职工,不准利用自己的名义注册任何营利性企业;不得参与、从事与工作单位有关的、以营利为目的任何业务,包括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院药品、医疗机构工程等;不得利用在医疗机构的工作之便,采购由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经营企业的产品;凡违反规定内容要求,一经发现,调查属实,将给予通报、警告、严重警告、留院察看、除名、辞退、开除等处分。
我院按照县卫计委《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要求全院各科室高度重视本规定,集中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科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要求严格执行持续改进,凡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一律从严处理,既追究违规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科主任责任。
(政工科 徐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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