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我县自2003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以来,极大的缓解了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十年来,资金使用收支平衡。
2014年我县新农合政策已经出台,政府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农民个人筹资水平不变。2014年人均筹资水平由2013年680元/人/年提高到900元/人/年。其中,县财政扶持800元/人/年,较2013年提高220元/人/年;个人筹资扔保持100元/人/年不变。
一、门诊报销政策:封顶线3000元。
其中,中药饮片费用报销比例在同级别基础上提高10%。门诊特殊病报销不设坎,恶性肿瘤放、化疗,肝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尿毒症血液透析,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儿童血友病所发生门诊医药费用不扣除起付线,其中尿毒症血液透析报销比例为80%,其他三种疾病报销比例为75%。
二、住院报销政策:住院报销不同级别医院分别扣除起付线,参合农民在同级别医院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减半。
2014年十五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范围一致)、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报销比例不变,一级医院为80%,二、三级医院为75%。
三、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项目
(一)参照医疗保险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项目、药品、残疾辅助器具、救护车等费用及其它交通费用。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杀、美容、接种疫苗、不孕、不育、非婚生育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工伤、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五)参合农民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参合上缴资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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