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护患者、执业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规定如下:
一、 医师外出会诊必须具有注册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 医师外出会诊必须具有邀请方所需的诊疗业务水平。
三、 接到邀请后,由医务科审查同意后指派相应专业的科室主任安排医师承担外出会诊任务,各科室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和医疗安全前提下,安排符合条件的医师会诊。
四、 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
五、 医师在会诊后2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医务科。
六、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乱收费,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家属的钱物。
2005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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